如何預防外單位在地鐵保護區施工損壞地鐵設施設備?
每日巡查保護區
市交通運營集團地鐵保護辦公室設有一支專業的巡查隊伍,夏頂艷陽,冬冒嚴寒,風雨無阻,每天都在地鐵沿線通過步行巡、車輛巡、無人機航拍等方式開展保護區巡查,一旦發現有施工作業損壞風險的情況,會立即給施工作業方風險告知,俗稱“安全交底”,并出具“地鐵保護區隱患告知書”。
保護區安設提醒警示標識
在地鐵沿線保護區,市交通運營集團設有地鐵保護標志標識牌(如下圖),用以提醒和警示施工作業方不要在地鐵保護區擅自開展施工作業活動,以免損壞地鐵設施設備或影響地鐵安全運行。



規范保護區施工
依照《貴陽市城市軌道交通條例》等規定,市交通運營集團對外單位在地鐵保護區開展施工作業的項目,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前期規劃會簽,組織開展項目設計、施工、監測等方案審查,并與外部單位簽訂《施工安全協議》,加強施工過程監管,確保地鐵運營不受影響。
保護區宣傳動員
市交通運營集團不定期通過官網、微博、微信公眾號等平臺發布有關地鐵報保護區相關法律法規等,在沿線車站宣傳欄投遞《貴陽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安全須知手冊》,走訪沿線街道、社區組織專題宣講會等方式普及地鐵保護法律法規知識,不斷加大力度宣傳普及地鐵保護法律法規知識,進一步提高市民保護地鐵安全意識。
嚴厲打擊保護區違規施工
市交通運營集團對于擅自在地鐵保護區開展施工作業,不聽勸阻的,進行上報主管部門,配合市交委、住建局、綜合執法局、軌道公安等有關部門依法依規進行查處。
保護區“街企”聯防聯控
為預防地鐵保護區外部違規施工損壞地鐵設施設備或影響地鐵服務質量,以切實保障地鐵安全運行為目標,市交通運營集團正在與地鐵沿線街道、社區等屬地部門進行溝通對接,建立地鐵保護區“街企共建”、“群防群治”、“協同共治”的聯防聯控工作機制。
延伸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發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貴陽市城市軌道交通條例》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在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范圍內施工,拒絕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進入施工作業現場進行巡查的,施工活動危及軌道交通安全未采取補救措施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撰稿:趙建華
編輯:陳俊宇
審稿:孟又新????